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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律

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出口管制法律有三种规管制度:

大学的大部分研究都受到出口管制的保护基础研究排斥.然而,当大学或研究人员同意允许对外国公民的出版、传播或访问研究进行任何限制时,这种保护就失去了。

该大学的授权软件可用于:

  • 搜索当前联邦出口管制法规和制裁
  • 确定受出口管制的硬件类别
  • 确定豁免、例外、排除或许可要求

欲使用此软件,研究人员可联系杰克Kraszewski(216) 687-5108,技术转让办公室主任。其他大学人员可联系乔治·哈姆联系电话:(216)687-3543。

重要概念和术语

“认定出口”:在美国,当出口管制技术被释放给一个外国人(定义如下)时,技术的“出口”就发生了。出口管制技术为出口而“放行”:a)当该技术供外国人目视检查时(如阅读技术规格、计划、蓝图等);B)口头交换技术时;和/或c)技术是在了解该技术的人的指导下通过实践或应用获得的。

“两用”:两用是用来描述主要是商业或民用性质但也有潜在军事用途的物品、信息和软件的术语。《出口管理条例》商业管制清单(CCL)中确定的两用物品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具体取决于该物品、收件人、收件人的国籍或目的地国以及该物品的申请。

“出口”: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提)将受管制的有形物品、软件或信息发送或携带出美国,将受管制的有形物品、软件或信息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转让给外国人,或将有关受管制物品、软件或信息的信息披露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将受控制的有形物品、软件或信息送出或带出美国也被称为“出口”。

“外国人”:任何不是“美国人”(定义如下)的人。外籍人员的例子包括F-1或J-1身份的学生、博士后学者或研究人员,以及H1-B身份的外籍雇员。外国人还指任何外国公司、商业协会、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未注册在美国从事业务的实体或团体。外国人可以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如领事馆。

“基础研究”:科学和工程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其结果信息将在科学界广泛共享,区别于专利研究和工业开发、设计、生产和产品利用,后者的结果通常因专利或国家安全原因受到限制。由于出口条例明确承认基础研究的成果和信息产品不受视为出口管制的限制,因此在让外国人参与基础研究活动之前,一般不需要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批准。然而,如果1)主要研究是在美国以外进行的,这样的研究可能会引起出口问题;2)要求外国人访问美国军需清单项目和技术数据;或3)要求外国人访问由第三方(如国防承包商、商业供应商或合作者)生成的受披露限制的技术信息或软件代码。

“美国人”:美国公民、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外国人(绿卡持有人)、难民或受保护的政治避难者或被特赦者。美国人还包括在美国注册的组织和实体,如大学。一般规则是,只有美国人才有资格接收受管制物品、软件或信息,而无需首先从有关机构获得出口许可证,除非有许可证例外或排除。